判赔800万!名牌鞋假冒案终审落定!
发布时间:2026-09-16 09:19 浏览量:1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与陈某阳、陈某灿、卓某、郑某、陈某及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8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某贸易公司经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非独占性使用第5942394号
图形注册商标(New Balance运动鞋侧面标识),该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阳、陈某灿、卓某(陈某阳母亲)、郑某(陈某阳妻子)、陈某、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先后在淘宝平台经营“某正品折扣商城”和“某官方网店”两家店铺,大量销售带有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运动鞋。两家店铺存在多次变更经营主体的情况,但经营地址、发货地址、发货电话、产品详情页、侵权产品实物等均未变化。淘宝平台数据显示,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两家店铺合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522,307双,销售总金额达78,625,549.75元。
某贸易公司多次通过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等方式维权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审理中变更为1,000万元)、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800万元(含合理支出)、在涉案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经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构成近似,上诉人以家庭成员分工轮换、变更网店经营主体、设立工具公司等方式持续销售侵权运动鞋,涉案金额巨大,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