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名气不能独占产品外观——Crocs洞洞鞋案二审改判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6-07-27 17:19 浏览量:2
一、核心事实:1500万索赔归零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六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2024)苏民终665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骆驰全部诉讼请求。从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赔250万元,到二审全盘驳回,这场历时三年多的知识产权对决以戏剧性反转落幕。
二、案件背景:洞洞鞋装潢之争
本案原告卡骆驰公司经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 INC.)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Crocs/卡骆驰”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2022年10月,卡骆驰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热风,诉称热风在售的20款洞洞鞋与其“经典克骆格”“小鲸鱼”“迪特”“暖棉”“蓬蓬暖棉”5款商品在外观上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卡骆驰将涉案鞋款的商品装潢提炼为三大核心特征:鞋头宽大采用圆弧形处理;鞋面上均匀分布圆形孔洞;鞋后端配有活动绑带,可自由前后移动,且绑带与鞋体的连接处镶嵌一枚圆形纽扣。据此,卡骆驰请求法院判令热风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
2023年9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CROCS”“卡骆驰”品牌洞洞鞋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卡骆驰主张的5款鞋类商品装潢的前述三大核心特征整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商品的装潢具有前述三个共同特征,故热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在赔偿额计算上,一审法院认为卡骆驰的推定计算方式缺乏充分依据,最终酌情判令热风各主体共同赔偿卡骆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双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改判:品牌知名度不等于装潢知名度
二审法院围绕涉案造型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行为发生时适用的2019年修正版)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展开审查。
法院指出,商品造型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须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造型本身已具有足够市场影响力,并在相关公众认知中与权利人形成稳定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还需排除其属于功能性或通用化设计的情形。
二审法院逐项审查在案证据后,作出以下认定:
其一,广告宣传不足。
2021年4月前,“Crocs”品牌的宣传以文字为主,极少针对涉案五款造型进行推广;2015年后虽有少量网络图文体现涉案造型,但数量有限、影响范围小,且同期存在大量与涉案造型完全不同的“Crocs”鞋款宣传。
其二,销售数据无法对应涉案造型。
财务报表仅反映公司整体营收,无法单独体现涉案五款鞋的销售情况;门店数量、天猫排名等仅证明“Crocs”品牌知名度,不能等同于涉案造型的市场影响力。
其三,装潢本身可能具有技术效果。
据Crocs全球高管公开表述,涉案造型设计初衷为“减轻重量、增强透气、固定鞋身”,属于为实现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
其四,维权记录无法佐证装潢知名度。
卡骆驰提交的维权证据多针对商标侵权,仅2件涉及装潢保护,且均在2021年4月之后。
综合以上理由,二审法院认定:卡骆驰提交的宣传、销售与维权证据更多反映的是“CROCS/卡骆驰”品牌整体知名度,而非涉案五款洞洞鞋特定造型的独立知名度与来源识别性。“CROCS”品牌涉及的鞋款造型较多,卡骆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使用涉案五款洞洞鞋装潢的商品具有足够的市场影响力,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建立稳定对应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卡骆驰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该案与“卡西欧复刻手表案”形成鲜明对比。在卡西欧案中,法院认定GA110手表装潢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独立于专利之外的市场影响力,因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在Crocs案中,法院认为品牌整体知名度不能替代单品装潢的独立知名度,功能性设计也难以获得反法保护。
启示一:品牌知名度不等于装潢知名度。
企业主张商品装潢保护时,不能仅依赖品牌整体知名度或笼统的销售数据,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装潢本身已具有独立的市场影响力和来源识别功能。
启示二:功能性设计难以获得反法保护。
如果产品造型主要为实现技术功能而设计,即便因长期使用产生了一定的识别性,也难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对于鞋类等设计空间有限的商品,若造型主要服务于技术功能(如透气、轻便),则难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排他性保护。
启示三:司法保护回归“识别来源”的本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装潢的底层逻辑,并非保护产品的视觉美感,也非禁止行业外观借鉴,而是保护市场长期形成的稳定商业认知——消费者能够通过特定外观组合精准、稳定地关联到特定经营主体。商品造型的知名度需与实际使用状况直接挂钩,品牌整体声誉不能替代特定装潢的市场认知。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