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鞋费起争执,男子挥拳致妻子死亡,取得亲属谅解后获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26-08-28 23:22 浏览量:1
“为几块钱修鞋费打死结发妻子!”宁夏中宁,48岁男子向妻子索要修鞋费未果,又因家庭琐事争执扭打,男子用拳猛击妻子后脑勺及颈部致其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证实右侧椎动脉破裂、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外力与死亡完全因果。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鉴于坦白、认罪认罚、系家庭矛盾引发、取得部分近亲属谅解,从轻处罚,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案例来源:宁夏宁县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罗某与死者王某系多年夫妻,育有子女,在宁夏中宁县某乡镇共同生活。2025年12月29日白天,罗某拿自己一双鞋去外面修补,垫付了修鞋费,当晚回家后向妻子王某要这笔钱。
王某认为家里开销都是共同财产,不同意单独报销这笔修鞋费,两人因此拌了几句嘴,但当时没闹大,到了晚上,二人在家中又因其他家务琐事再次发生口角。
据判决书记载,双方争执的原因涉及孩子教育开支分摊及王某回娘家频次等旧账,争吵迅速升级,王某推了罗某肩膀一下,罗某随之还手,双方从推搡发展为互殴。
过程中,罗某用右拳多次击打王某头颈部,重点打击其后脑勺枕部及颈后部位,王某被击中后当场软倒昏迷,罗某见状慌了,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通知亲属,和邻居一起将王某抬上私家车送往中宁县人民医院抢救。
但因头颈部遭受钝性外力致右侧椎动脉破裂,引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王某经数小时抢救无效,于2025年12月30日凌晨宣告死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头颈部损伤——右侧椎动脉破裂、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鉴定意见明确涉案外力与死亡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
案发后罗某留在医院配合调查,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侦查阶段,罗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死者部分近亲属(含子女及王某父母中部分成员)出具谅解书,对罗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但也有近亲属未签署谅解。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庭审中,罗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罗某无前科,案发后积极抢救、主动投案式配合(留在现场等候),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部分近亲属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内量刑。
但鉴于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有积极施救行为,可依法从宽;本案因夫妻日常琐事争执引发,区别于无端施暴,且获得部分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情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2026年,中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为几块钱修鞋费失控打死枕边人,这案子对“家务事”的法律边界说得很清楚。
第一,夫妻吵架动手致人死亡,照样定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不存在“家里打的可以不算”。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婚姻关系、共同生活身份不是暴力行为的豁免牌,司法实践中因家暴致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严惩是常态。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是道德劝解,刑法上只要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已涉刑,致死必追刑责。
第二,“部分近亲属谅解”只能酌定从轻,绝不等于免刑,更不必然大幅降档。
死者是第一顺位权利人,但她已死亡无法表示谅解;其父母、子女作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通常要求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且谅解真实、全面。
本案中仅部分近亲属谅解,另一部分未谅解,说明家族内部对宽恕也存在分歧,法院据此给予有限幅度的从轻(可能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去半年到一年左右),但不会突破故意伤害致死十年起刑点的法定下限——最终判11年6个月,恰在法定幅度内靠下限,体现了这一酌定情节的作用。
第三,家庭矛盾引发是法定酌定从轻因素,但前提是后果没到极其恶劣。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提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可比照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酌情从轻处罚。
但这建立在行为人无蓄谋、手段未明显超出争执情境、有悔罪表现的基础上。本案中罗某用拳击打后脑等脆弱部位致人死亡,后果严重,故从轻幅度有限。
同时也提醒公众:家庭矛盾再大,动手打头颈部是极高危行为——人体头颈耐受力远低于躯干,几拳下去完全可能从气头上推搡变成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故意伤害致死,届时后悔已晚。
几块钱修鞋费搭进去一条人命,再加十几年自由——家务事一旦越过暴力红线,法律从不和稀泥。你怎么看这个判决?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