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680元捡漏9300元的名牌球鞋!消费者批量下单10双后,商家闭店跑路,结果……

发布时间:2026-09-02 18:10  浏览量:1

9300元一双的鞋子,网店折后只要1680元。然而,当消费者批量下单后,商家迟迟不发货,甚至直接关店跑路。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跨境电商从业者李某在张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看中一款“Prada”品牌的男士运动鞋。

店铺客服告知,该鞋每双仅需1680元,为正品活动价。李某随即批量下单购买了10双,经店铺优惠后实际支付货款1.68万元。

付款后,李某多次催促发货,张某始终没有回应,甚至关闭店铺,彻底停止经营。

李某随后查询发现,同款正品鞋的官方售价高达每双9300元。据此,李某算出自己因此损失了7.62万元的差价,于是将张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或者全额赔偿差价损失。

张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淘宝平台向张某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张某收款后未按约定发货并关闭店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李某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法院指出,张某作为合同相对方,所经营店铺已关闭,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尚具备继续履行的意愿和能力,其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在事实上陷入履行不能状态,若判决继续履行,将使判决内容缺乏可执行性,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故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张某以1680元/双的低价出售商品,作为普通网络经营者,其所能预见的买家损失仅限于货款返还及资金占用利息,或为购买同类商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张某无法预见,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李某会以9300元/双的正品市场价来主张损失,因此,李某主张的差价损失已超出张某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电商从业者,对奢侈品运动鞋的市场价格应有清晰认知。李某在明知张某标价1680元/双(仅为正品市场价9300元/双的约1.8折)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不仅未予质疑,反而一次性下单购买10双,其行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投机性质。在张某违约后,李某不选择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这一简单有效方式,而是诉请履行不能后的高额差价赔偿,其目的并非为了填补损失,而是意图利用司法程序获取远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巨额利益。该诉讼目的与法律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的宗旨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张某违约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为货款1.6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部分实际损失属于张某应当预见且必须赔偿的范围。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返还李某货款1.68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